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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节能项目给予企业财政资金10-200万的资金补助,该项目分为节能改造项目、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淘汰落后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1.节能项目咨询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复。

2)已享受过国家、省和市相关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3)申报专项资金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a.节能改造项目:应于20161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咨询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86月底前可以完成的工业、交通、商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项目依托的改造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工业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在15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非电行业中节煤项目优先。

b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符合重点支持方向的节能锅炉窑炉、高效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半导体照明产品、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规模化建设项目;应用技术省内**,市场亟需,有较好的推广前景,项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项目技术和设备具有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201611日以后竣工投产或在本次项目咨询前已完成投资60%以上、并在20186月底前可以完成,并实现年销售额超700万元。

c.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即改造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格;项目已于201611日以后竣工投产,节能效果明显、效益良好;项目未获国家、省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及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节能效益分成证明(收益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服务对象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运行效果的证明材料。

d.淘汰落后项目:配电变压器、电机更新应按照《苏州市配电电压器能效提升实施方案》、《苏州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611 日以后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能效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并安装替代原有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配电变压器、电机,且有市经信委委托的机构出具201611日以后的淘汰设备报废的证明,并提供相对应替换设备的采购发票证明材料。

e.奖补类项目:

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项目:建设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万家企业,认证提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费用发票复印件,评价以省经信委发布评价通过公告为准。

能效之星创建项目:获得2017能效之星三星级以上企业(含通过复评审),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能源审计项目:根据市下达计划分配下达资金。

节能评审项目:对受委托的*三方节能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制造体系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工厂、**产品、**供应链称号的企业,以国家(工信部)和省相关文件为准。

[上一个产品:苏州市技术改造专项奖励类项目] [下一个产品:集成电路和物联网应用示范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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