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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厂**工业园区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83 发布时间:2026-01-22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工厂、**工业园区(以下合称“**制造单位”)在制造业**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构建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制造领军力量,进一步完善**制造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工业领域及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厂、**工业园区以及梯度培育管理所遵循的原则,其定义、内涵均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制造单位的培育、申报、评价、认定、动态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四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部署,工业节能与**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江苏省**工厂**工业园区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jpg 

*二章 梯度培育

*五条 **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按照江苏省**制造单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应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工厂培育工作。

*六条 **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工厂建设;

(三)按照江苏省**制造单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相应评价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业园区培育工作。

*七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制造单位的培育,遴选确定市级**制造单位名单。应当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建立培育库,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工厂、**工业园区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发展各项工作。参与审核推荐省级、国家**制造单位。

*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单位的培育,制定省级评价标准,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省市联动开展政策解读等培育活动,遴选公布省级**制造单位,推荐国家**制造单位。

 

*三章 申报和评价

*九条 申报省级**制造单位的企业和园区要符合本细则*五条、*六条的要求,原则上应是市级**制造单位。

 

*十条 近三年内存在《**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十五条所列情形,或存在其他政策文件明确禁止性情形的单位,不得申报、推荐和公布为**制造单位。

 

*十一条 企业、园区遵循自主自愿原则申报省级**制造单位。申报单位应基于自身**发展实际与持续改进意愿,如实填报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内容准确反映其**制造水平。

 

*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对照**工厂或**工业园区相应评价标准开展自评价,并通过工业节能与**发展管理平台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报材料。

 

*十三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及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申报单位近三年有无本细则*十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将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报单位,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评审。

 

*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省级**制造单位评价标准,内容参照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标准和要求。省级**制造单位实行“依标评价、择优遴选”机制,申报单位经规定程序评审后应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不设名额限制。

*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省级**制造单位的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申报单位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发文公布为省级**工厂或省级**工业园区。

 

*四章 动态管理

*十六条 按年度评估**制造单位的**发展情况。已列入国家、省、市级**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如实上报**制造关键指标数据及变化情况。

*十七条 **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公布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

*十八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开展辖区内**制造单位动态管理表的审核工作,国家、省级**制造单位填报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每年对现有省级**制造单位按照不低于总数20%的比例开展核查。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省级**制造单位存在《**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十八条所列情形,或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再符合**制造评价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按程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双随机”原则,每年抽取部分省级**制造单位进行复核。对数据异常、发生重大变更或未按时填报的单位,应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五章 附则

*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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