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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工作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为深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落实《“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9号),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供给能力和行业赋能效应,我部将组织开展2022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工作(以下简称试点示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大数据重点产品和服务、行业大数据应用3大领域8个方向,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项目,通过树立一批各行业、各领域的排头兵,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包括从事或服务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为在建或已建项目,拥有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根据《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简称DCMM)国家标准,数据管理能力为稳健级(三级)及以上的单位,不占用各推荐单位指标数量。
(三)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一是申报主体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大数据)所属范围内;二是申报主体具备相应的数据管理能力;三是项目在推动开源框架和工具研发、关键技术突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试点示范项目示范期为2年,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项目且仍在示范期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需于2022年5月4日前,登录“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咨询系统”完成信息填报。
(二)各推荐单位于2022年5月22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名单按优先级排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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