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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结构和高品收入占比的合理性解析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304 发布时间:2021-12-09

近年来,经常有企业反应在高新技术企业预评审环节以及正式评审过程中,由于研发费用结构或者高品收入占比不合理,导致高企有可能不通过的情形,严格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两个基础性文件国科发文201632号文、195文中均未提及研发费用结构和高品收入的合理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这属于评审专家职业判断的范畴,不存在标准的应对方案,以下是智多星结合客户反应及遇到的案例,针对几种情况进行以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研发费用

一、没有研发领料

没有研发领料在某些行业,其实很正常,比如说软件开发的、设计等,这些行业,本身不会发生采购材料研发领用材料等行为,因此即使没有研发领料,也实属正常。

但对于制造业,许多专家认为怎么会没有研发领料,这不合理啊!

实际上,许多企业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的确没有研发领料,举个我们曾经遇到过的案例:

案例:

吴江某制造企业,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门,研发方向主要分两类,一是硬件方向,如门的结构、关键部件等;二是软件方向,主要起控制作用。

2019年,该公司由于初创,硬件主要采用OEM代工方式,公司设计好图纸之后,外发给代工厂代工,代工厂打样确认生产好门之后,该公司安装嵌入控制软件后调试,达到客户要求发货,客户验收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公司不会产生研发领料。

2020年高企申报前,吴江在材料预审时,有专家提出研发费用中没有研发领料,后经解释,专家认可了其合理性。

因此以上可以看出,对于生产企业,如果没有研发领料,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写一下情况说明讲清楚原因,但研发领料是不是越多越好了?也不是,如果过多,专家可能会怀疑研发效率出了问题,一般来说,直接投入,如果占研发费用总额比例太高,要关注其真实性及合理性。

二、研发人员工资**值较低,或者低于职工平均工资

如果研发人员是真实的,一般不应该发生这种情形,那产生这些情形的原因是什么呢?

主要原因以下几种:

(一)某些行业,如OEM代工企业,其工人甚少,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居多,销售人员工资高导致研发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公司平均公司。

自动化生产水平*高的企业,由于工人占比较小,也有可能出现以上情形。

(二)研发人员不是全职的,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按照工时比例划分的。

某一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和其他工作,工时分配表显示,2020年,其用于研发时间约占其工时70%,则其应发工资+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按照70%计入研发费用。

此时作为分子的研发费用是部分的,作为分母的研发人员是全部计入的。

因此此时,需要将人员数量乘以70%来折算,计算结果才会更为合理。

(二)研发人员来时不足全年

同理,某一研发人员在20195月份入职,此时作为分子的研发费用是6-12月的应发工资+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等费用,作为分母的研发人员是全部计入的。

此时,也需要将人员数量乘以7/12来折算,计算结果才会更为合理。

我们认为,在苏州地区,研发人员人均工资(含单位承担社保)低于12万,其合理性的确值得商榷。

一般来说,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如果占研发费用总额太低,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合理。

三、研发费用中没有折旧、或者研发费用中折旧费大于年审里面折旧费用

(一)是不是所有研发活动都会用到研发设备?

实务中是不一定,但有专家认为没有研发设备是不正常的,因此对于某些研发活动,不使用研发设备的,应该写情况说明,阐述清楚。

(二)应该会用到研发设备,但帐面没有,应该提供合理解释

比例某公司,从事开发软件,在研发费用专审报告中未见研发费用—折旧摊销费用。

经询问,主要是电脑等,由于金额较小,均在采购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

(三)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折旧费大于年度审计报告里面的折旧费用

应该小于,如果大于,明显不合理。

四、研发费用年审报告与专审报告差异太大

这是一个老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情况说明来进行解释,如果许多公司在解释时,只是简单地写,年审是使用的会计准则,研发费用专审报告是根据国科发文32号文、195文编制的,因为其口径不一致,因此有差异。

注意这种写法,相当于没写,既然是科技厅聘请的财务专家,当然知道这是两种不同的口径。

正确写法详见《申报高企时,如果相关数据不一致,务必提供两段文字说明》

如何避免呢?建议根据研发费用辅助帐调整总帐,注意是调整到每一张凭证,不能每月末或者每年末调整一次,同时去税务局做更正申报。

五、*一年刚成立没有数据,是否要出具年审报告和专审报告

比如,2022年申报高企时,假设拟申报公司是20191215日成立的,2019年没有发生经营活动,此时要出具年审报告吗?

有部份科技局和专家认为,提供资料证明也可以,可以没有审计报告。

但仍有一些专家,严格执行国科发文201632号文,“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这无可厚非,你写个情况说明,说没有经营活动,但不代表没有其他财务数据啊。

因此从严谨性角度讲,即使2019年没有经营活动,仍然要出具年审报告,专审报告中2019年数据也要体现,只是数据为零。

六、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对高企申报的影响

(一)保留意见不一定影响高企申报,要看保留的内容,是否影响净资产及销售收入

但从合规角度考虑,一家公司如果财务核算不规范,专家对申报高企持有异议,也是能理解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每年年末做帐时,要保证各科目期末余额及发生额准确,各位在12月结帐时,可以关注以下两篇文章,以确保会计报表公允。

从审计角度看期末关账应注意事项(1/2

从审计角度看期末关账应注意事项(2/2

(二)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可以。

七、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没有填写研发费用

(一)如果是小微企业,属于正常情况,可以接受,需要写情况说明。

(二)非小微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期间费用,如果没有研究开发费用,不合理,属于核算口径不一致,需要写情况说明。

如果非小微企业,报告期内三年都没有研究开发费用,可能有不少专家就直接认为不符合申报要求。

解决问题思路同问题四、即根据研发费用辅助帐调整总帐,同时去税务局做更正申报。

八、高品收入占比60%-70%之间的,关注是否可能通过关联方虚增收入

虽然高企申报文件中,没说关联方之间销售收入不能算高品,但实务中专家会关联方之间的收入,还是比较敏感。

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好通过情况说明表明,剔除关联方销售之后,高品收入占比是否达标。

九、总收入

关于总收入,再强调一下,是所得税口径的收入,不是会计口径,详细可以阅读《在高企审计过程中,如何认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服务)》

案例:今年某公司高企没过,经分析,我们判断问题有可能出在计算高品收入占比时,总收入中未包含投资收益。

经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此投资收益属于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属于会计准则口径的总收入,但的确不属于所得税口径的收入,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理是正确的,是不是由于专家拿不到资料释疑,在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做的职业判断。

对于总收入中未包含利息收入等,专家也会存疑。

因此建议大家,总收入严格按照国科发文201632号、195号文来执行,按照文件来,再通过情况说明解释清楚,肯定是*安全的。

十、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传言,前三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要做,并且与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差异较大时,建议写情况说明。

说实话,这一个口径我们也觉得不太合理,因为高新口径研发费用是明显大于加计扣除的,依据文件都不一样,怎么可以比较呢?

综上所述,在高企申报资料中,建议写两份情况说明:

一、必要说明

主要针对年审和专审纳税报表,审计报告中本年期初数与上年期末数不一致等,这是必要的,详见《申报高企时,如果相关数据不一致,务必提供两段文字说明》

二、充分说明

如拟申报公司存在上述问题1238910时,应该写清楚其发生原因,以免被错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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