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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实施与验收【智为铭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126 发布时间:2021-06-22

江苏省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与验收又是怎样的呢?智多星梳理了相关资料在下方,希望对企业有帮助。

 工程技术

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申领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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