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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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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202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开始「智为铭略转发」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669 发布时间:2021-04-14

各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2号)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 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凡2018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18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21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一)系统申报

 1、企业提交“园区系统”报名登记备案的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2、企业提交“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国网”)、“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简称“省网”)的截止时间:*一批:5月28日、*二批:6月25日、*三批:7月30日(每年仅限申报1个批次)

(二)现场核查表提交

现场核查表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分别为:*一批:5月28日、*二批:6月25日、*三批:7月30日(每家企业仅提交至一家对应的功能区或载体)

(三)纸质材料提交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段分别为:*一批:7月5日~7月16日、*二批:8月2日~8月13日、*三批:9月6日~9月17日

三、园区申报流程

(一)国网、省网系统注册及园区系统登记备案

 1、“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国网”)注册。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如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系统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注册机构提交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所属区域”请务必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含工业园区)”;

2)“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3)“是否属于***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2、“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简称“省网”)注册。企业通过“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http://210.73.128.119/GQSB/SGQ/GJLogin.jsp)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注册信息时,“主管部门”请务必选择——“苏州工业园区”,账号需经园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激活(已注册过账号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

3、园区系统报名登记备案。请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选择“苏州工业园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登记备案”进行报名,按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企业应按照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批次,报名备案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系统正式申报

1、*一步:“省网”知识产权校验

“省网”注册通过后,企业进入“省网”,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知识产权有效性校验。只有通过“省网”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国网”中,且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

2、*二步:“国网”申报

“国网”注册通过后,企业进入“国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逐一录入附件,并通过网络提交,提交部门必须选择“苏州工业园区”。通过“省网”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填入“国网”;企业需确保在“国网”上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与其在“省网”上填写的完全一致。

3、*三步:“省网”申报

企业通过“国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电子版申报材料(PDF格式,彩色扫描),按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逐项上传至“省网”,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一《申请书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并在“省网”中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附件六),连同申报材料网上提交至“苏州工业园区”审核。

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4、网上申报截止日期

“国网”及“省网”系统*终提交的截止时间为:*一批:5月28日、*二批:6月25日、*三批:7月30日

(三)现场核查

所有拟申报2021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必须通过园区各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七)。请申报企业主动与所属功能区对接人联系现场核查事宜,取得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签字、盖章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一式二份),交由各功能区、载体保管,并由功能区、载体统一提交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现场核查表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与系统截止时间一致,分别为:*一批:5月28日、*二批:6月25日、*三批:7月30日

企业所属功能区或科技载体,可点击以下链接查询(http://sme.sipac.gov.cn:9006/epservice/techsub/Apps/sme/index.php?s=/Service/User/hignTechEnterSelfSearch)。此查询工具仅供申报高企参考使用。

(四)纸质材料提交

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的时间段为:*一批:7月5日~7月16日、*二批:8月2日~8月13日、*三批:9月6日~9月17日材料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F东,窗口电话:67068035)。

提交的纸质材料要求包括:

1、纸质申请书(一式一份)

 1)申请书材料清单见附件一;

 2)申请书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每一部分子目录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并在书脊处注明(2021年高企+申报批次+公司全称),一律用胶装装订(不分上下册)。

注意:纸质材料为地方留档备案,不做评审依据,请各企业确认提交国、省网系统无误后,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材料及其他申报材料。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建议“高企申报”与“市高企培育入库”当年同时申报

围绕国家高企认定,苏州市出台高企培育入库政策,鼓励2008年至今从未被认定为高企的新企业申报苏州市高企培育入库,并针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为确保高企培育政策应享尽享,我们建议:拟申报2021年国家高企且2008年至今从未被认定为高企的新企业当年可申报苏州市高企培育入库。(2021年苏州市高企培育入库申报仅一批,请企业合理安排,不要错过申报时间。具体申报内容详见后续园区关于组织申报苏州市高企培育入库的通知。

(二)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相关事宜

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请企业密切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

(三)关于出具两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出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可参考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布的《转发省注协综合评价AAA级以上事务所及省税协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苏州区域)》。

2、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中介机构证明材料清单请见附件五《中介机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必须装订在申报材料中,且清晰完整、机构盖章、签字齐全。

(四)关于高企更名、搬迁

1、高企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和《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现状填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6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2、高企搬迁:发生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或省内整体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再进行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体迁移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直接系统办理核心信息变更。有效期内高企发生整体迁移至园区的,常年受理变更业务。

具体请参考企服中心网站通知《关于园区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与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申报材料留档

请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另外自留一份申报材料的纸质档案及电子档备查。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1.申请书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

4.国家高企工作指引2016

5.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6.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企业自查表(在线填写)

7.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

8.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参考模板(仅供参考)

9.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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