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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468 发布时间:2021-03-22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和市委、市政府开放再出发决策部署,进一步集成政策资源、创新支持方式、提升政策实效,不断增强政策导向性和引领性,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创新能力,补齐发展短板,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区域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特色发展,努力打造国内**的现代产业新高地。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条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根据企业年销售收入分档奖励,①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其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②新建企业,注册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年销售收入首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③对全区工业经济起到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重点企业争取大额订单,实现营收较大增长的,可视实际情况予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奖励。

*二条鼓励企业进规上。①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②年销售收入首超2000万元。符合上述任一条,其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创新提升

*三条鼓励建设先进技术研究院。对认定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在培育期内通过年度考评的,按政策*高给予当年研发投入20%,*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

*四条鼓励建设高水平细分领域创新中心。鼓励牵头建设高水平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管委会确定的需要重点扶持的创新中心,按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五条鼓励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7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条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对获批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获批苏州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按照苏州市相关政策执行。对列入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的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入

*七条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进行综合奖补,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10%、其他产业奖励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高奖励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含各级奖补)。对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高补助5000万元。

鼓励重点产业发展

*八条一业一策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对引领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软件)、智能制造等区域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和特色环节给予奖补,出台一业一策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加快发展。

鼓励企业**发展

*九条鼓励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对工业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空调、制冷、照明等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节能量每吨标煤400元给予奖励,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工业小区、工业企业内建设且并网投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补贴3年,每千瓦时补贴项目实施单位不超过0.1元。购买注册在区内企业的软、硬件设备或技术服务且金额占项目投资额比例超过70%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每千瓦时0.1元给予补贴,其它项目按每千瓦时0.05元给予补贴。

*十条鼓励企业进行**制造。评定为国家、省级**工厂或**供应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评定为国家、省级**产品或**生态设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评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鼓励企业集约发展

*十一条鼓励企业提高亩均产出。坚持亩均论英雄,对当年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亩均税收进入全市前100强的企业奖励10万元,进入全市前20强的企业奖励20万元,进入全市前10强的企业奖励30万元,进入全市前3强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夺得全市*一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十二条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积*化解低效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省级以上淘汰落后计划项目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自主淘汰,经认定确属落后产能的,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信息化提升

*十三条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两化(深度)融合类示范企业的(两化融合、融合创新、信息安全、三网融合基地等),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奖励30万元。

*十四条鼓励企业工业互联网发展。对获批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企业的(重点平台、专业服务商、标杆工厂、典型应用企业等),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入选江苏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进入苏州市大数据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

*十五条支持企业上云。对评为江苏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支持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条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评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七条鼓励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提高信用管理能力,通过信用管理贯标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市企业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十八条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获评国家、省工业企业质量标杆,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单项**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产品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含省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产品新技术,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导向性计划奖励项目的,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对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产品设计)金奖、优秀奖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评省工业设计产品金奖、银奖、铜奖的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执行

1.支持范围。

在本辖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机构、服务平台,均属于本意见支持范围。

2.资金来源及管理。

设立苏州高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本意见涉及扶持资金从上述专项列支。区经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本政策和未尽事宜的解释,每年集中组织编制项目咨询指南、相关认定和项目评审。本资金项目当年申报,次年兑付。

3.相关原则。

区内其他政策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分档奖励的,同一项目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除新引进项目外,单个存量企业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总额。除投资类(*七条)、淘汰类(*十二条)项目外,在*近一次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中被定为C类的企业,减半奖励;被定为D类的企业,不予奖励。

4.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至20221231日。《苏州高新区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07318号)、《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虎府规字〔201510号)、《关于<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继续适用的通知》(苏高新管〔2019126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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