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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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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的高新企业认定后3年内未达指标有这些-项目不转包「智为铭略」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460 发布时间:2020-05-08

已经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企业后期还需要维护好高企资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除此之外,还要持续投入做研发,为3年期满后的高企重新认定做准备。今天,智为铭略小编为苏州的高新企业相关人员整理出3年有效期内的指标注意事项,符合了高企指标要求,企业才能稳保高企资质!

高新企业认定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作。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5、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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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认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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