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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重点专项正式申报书填报要求新变化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573 发布时间:2018-04-17

目前,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已进入正式申报书(含预算申报)填报阶段,智为铭略小编依据国科管系统对部分专项的正式申请书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梳理发现(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随着各项管理规定的日益规范,相关的填报要求也发了一些细微的变化,供大家参考。

2018年重点专项正式申报书填报要求新变化

不可修改的事项

1、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
3
、所属专项、申报的指南方向;
4
、项目下设课题数。

不允许降低指标或大幅调整的内容

1、考核指标不能降低,需要细化;
2
、主要研究内容不能减少和大幅调整,需要细化;如需增加研究内容,应提交说明作为附件;
3
、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降低;
4
、项目(课题)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的内容

1、应在已有项目(课题)负责人基础上补充其他参加人员,补充的人员须满足申报限项要求,并做好查重工作;
2
、可增加参与单位,但总数不得突破指南规定的上限;
3
、若新增参与单位,需补充新的联合申报协议。

附件资料的变化

1、应严格按照指南要求提供联合申报协议(需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等,且需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和数据递交协议;
2.
企业资质证明。企业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
3.
明确有配套经费的项目,应出具自筹经费来源证明,并明确配套金额;
4.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应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咨询书一并报送;
5
、个别专项指南要求,项目咨询团队提交具有相应工作基础和科研条件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支撑条件的证明材料。

预算编制的变化

1、每个项目设定专项经费指导数,正式申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不得高于预申报数和经费指导数;
2
、课题预算表中,取消备注栏对调整事项的说明;
3
、设备费预算明细表中,取消单价≥50万元的购置设备必要性和用途详细说明;
4
、测试化验加工费,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由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需填写明细改为10万元以上;
5
、明确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预算说明;
6
、取消对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任务分解情况及各子任务的经费需求进行说明。

正式申报书模版的变化

1、经费分类由“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改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又分为“地方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
2
、单位性质改为“单位类别”,并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其他四类;
3
、课题牵头单位统一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项目咨询单位统一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4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增加科研财务助理一栏;
5
、人员分类统计增加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的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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