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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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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是否投资收益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170 发布时间:2018-01-05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一、关于申报主体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应分别申报,母公司申报时只能包含母公司的情况,不能以合并报表的数据申报;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二、关于收入口径问题

公司想申请为国家技术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15%,请问认定条件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总收入是否含投资收益?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从上可以看出,总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并不相同,通常要大于会计口径中的营业收入和利得。如企业转让金融资产或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会计上按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但税法上要按转让金额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对此要特别注意,填报税收口径的收入,而不是会计口径的收入。纳税人需要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发生额或余额进行分析填报,既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不含不征税收入),还包括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等。另外,如果财务费用为负数时,还需要考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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